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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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為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振道等因108 年度金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蕭振道新臺幣(下同)881,105 元、被上訴人洪彩美864,620 元、被上訴人蕭幸娟114,867 元、被上訴人蕭明瑗115,167 元、被上訴人蕭翊展115,167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2,090,9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