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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84號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莊育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陸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參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二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提出異議。

  法官提出異議。

  法官提出異議。

  法官提出異議。

  法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8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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