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林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段家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棠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陳智勇律師」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被告於第一審並未委任丁福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亦未委任複代理人陳智勇律師,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