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
- 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債務人
- 李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