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 抗告人
- 鍾智文
- 抗告人
-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欣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