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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

抗告人
鍾智文
抗告人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欣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4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