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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6號

聲請人
簡連榮

      賴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司字第56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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