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6號
- 聲請人
- 簡連榮
賴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司字第56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6號
賴秀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司字第56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