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5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53號

聲請人
鄞晴
相對人
宋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案件移轉單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620 號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5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