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蕙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聲明,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蕙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聲明,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