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99號
- 上訴人
- 林敏南
- 被上訴人
- 新永和醫院即洪政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99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99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