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永得
- 即被告
- 賴琮瑋
- 即被告
- 賴鍵琮
- 即被告
- 賴邱玉居
- 即被告
- 李小娟
- 即被告
- 宋兆青
- 即被告
- 賴雅如
- 即被告
- 王財發
- 即被告
- 馮姜玉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永鎮
賴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