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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永得
即被告
賴琮瑋
即被告
賴鍵琮
即被告
賴邱玉居
即被告
李小娟
即被告
宋兆青
即被告
賴雅如
即被告
王財發
即被告
馮姜玉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永鎮

      賴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