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 原告
- 萬美惠
- 被告
- 王銘緯
兼法定代理 王鵬翔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 日本院所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該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907 號卷第5 頁)。經核本件原告全部勝訴,故就原判決第一項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為被告酌定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並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