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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原告
萬美惠
被告
王銘緯

兼法定代理 王鵬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 日本院所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該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907 號卷第5 頁)。經核本件原告全部勝訴,故就原判決第一項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為被告酌定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並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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