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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鳳儀
訴訟代理人
詹淳淇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闕均哲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闕明科

      徐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