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劉鳳儀
- 訴訟代理人
- 詹淳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闕均哲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闕明科
徐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徐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