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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

原告
陳日中
被告
張峰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伊借款及答應為伊安排塔位買賣,惟於約定期限內未完成上開買賣,迄今尚未返還借款及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103 萬元,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經查,被告之住所係在新竹縣竹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借款、買賣地點均在原告家中即桃園市大溪區,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云云,惟契約之成立地與法院管轄無關,本件亦查無兩造有何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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