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原告
-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維謙
- 原告
-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千惠
- 原告
-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維謙
- 原告
- 高華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敬寓律師
- 被告
-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2萬3,672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2,247 萬1,74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
9,824 元,是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8 萬6,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1 │106年5月18日│3,552,700元 │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2 │106年7月31日│2,730,000元 │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3 │106 年11月8 │16,189,040元│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日││││├──┴──────┴──────┴──────┴──────┤│合計:2,247 萬1,7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