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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張珈鈺等人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8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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