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敏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甄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 月25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22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3,6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