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因本院109 年重訴字第347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先備位聲明,應就其中價額最高定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3,760 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00 元,故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