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為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民間因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