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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為榮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民間因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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