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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蕭淳尹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妤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榮、廖心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