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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3462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黃成堯(即黃哲富之繼承人)
債務人
黃成霖(即黃哲富之繼承人)
債務人
黃成錦(即黃哲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哲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46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