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84號
- 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債務人
- 莊育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陸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參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二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