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號
- 原告
- KUSNADI(阿龍)
- 原告
- CHANDRA ARDYANSYAH(查拉)
- 原告
- HENDRA(漢卓)
- 原告
- DEDI GUNANTO(安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榮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淳淮
- 被告
- 華平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歐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歐日平即華平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華平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歐日平」。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華平企業社以合夥組織狀態辦理歇業,其當事人名稱應為「華平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歐日平」,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為「歐日平即華平企業社」,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