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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陳智勇律師」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被告於第一審並未委任丁福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亦未委任複代理人陳智勇律師,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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