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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禾芬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 頁第3 至4 行,關於「計算式:(73,785+4,590 )×12×10」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73,785+4,590 )×12×5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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