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禾芬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 頁第3 至4 行,關於「計算式:(73,785+4,590 )×12×10」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73,785+4,590 )×12×5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