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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扣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6949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24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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