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庭
- 相對人
- 濠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三至十四行關於「因相對人業經桃園市政府於97年4月23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213807號函廢止登記在案」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因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97年4月23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213807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