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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蕭淳尹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相對人
濠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三至十四行關於「因相對人業經桃園市政府於97年4月23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213807號函廢止登記在案」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因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97年4月23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213807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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