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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李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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