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謝祥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因本院民國109年度國字第13 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因本院民國109年度國字第13 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