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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13號

上訴人
謝祥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因本院民國109年度國字第13 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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