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冠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克強因109 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克強因109 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