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王宸銘
相對人
林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九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74號假處分裁定,提供103 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690 萬元為擔保(106 年度存字第944 號),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之返還提存物同意書、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74號民事裁定及106 年度存字第944 號提存書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944 號卷宗,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