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陳麗杏
- 被告
- 曾月娟即正律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3,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3,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