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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
陳麗杏
被告
曾月娟即正律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3,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