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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蕙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聲明,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0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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