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朝嶽

      林瑞金

      劉水雲

      徐耀廷

視同上訴人 徐朗廷

      徐佐廷

      徐月梅

      徐瑞鳳

      徐瑞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鳳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 │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林瑞金 │主文第1 項 │15,690 元 ││ │95萬3,055元 │ │├────┼────────────┼────────┤│劉水雲 │主文第2 項 │22,587 元 ││ │141萬0,444 元 │ │├────┼────────────┼────────┤│徐朝嶽 │主文第3 項 │29,863 元 ││ │190萬6,976元 │ │├────┼────────────┼────────┤│徐耀廷 │主文第4 項 │25,854 元 ││徐朗廷 │163萬4,161元 │其中1 人繳納即可││徐佐廷 │ │ ││徐月梅 │ │ ││徐瑞鳳 │ │ ││徐瑞琴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