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朝嶽
林瑞金
劉水雲
徐耀廷
視同上訴人 徐朗廷
徐佐廷
徐月梅
徐瑞鳳
徐瑞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鳳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 │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林瑞金 │主文第1 項 │15,690 元 ││ │95萬3,055元 │ │├────┼────────────┼────────┤│劉水雲 │主文第2 項 │22,587 元 ││ │141萬0,444 元 │ │├────┼────────────┼────────┤│徐朝嶽 │主文第3 項 │29,863 元 ││ │190萬6,976元 │ │├────┼────────────┼────────┤│徐耀廷 │主文第4 項 │25,854 元 ││徐朗廷 │163萬4,161元 │其中1 人繳納即可││徐佐廷 │ │ ││徐月梅 │ │ ││徐瑞鳳 │ │ ││徐瑞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