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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亨
兼法定代理人
徐○穗
兼法定代理人
周○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展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8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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