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4號
- 上訴人
- 粘雅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5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