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金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邱美枝即邱美枝
- 即被告
- 邱永川
- 即被告
- 邱奕青
- 即被告
- 邱雅彤
- 即被告
- 邱顯明
- 即被告
- 詹益紅
- 即被告
- 邱美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於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價值為新
臺幣(下同)20899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3880元,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