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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金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邱美枝即邱美枝
即被告
邱永川
即被告
邱奕青
即被告
邱雅彤
即被告
邱顯明
即被告
詹益紅
即被告
邱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於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價值為新

臺幣(下同)20899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3880元,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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