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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告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維謙
原告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千惠
原告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維謙
原告
高華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被告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2萬3,672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2,247 萬1,74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

9,824 元,是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8 萬6,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1  │106年5月18日│3,552,700元 │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2  │106年7月31日│2,730,000元 │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3  │106 年11月8 │16,189,040元│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日││││├──┴──────┴──────┴──────┴──────┤│合計:2,247 萬1,74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