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 告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維謙 原 告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千惠 原 告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維謙 原 告 高華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被 告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672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2,247 萬1,74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 9,824 元,是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8 萬6,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蔡佳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 │ ├──┼──────┼──────┼──────┼──────┤ │1 │106年5月18日│3,552,700元 │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 ├──┼──────┼──────┼──────┼──────┤ │2 │106年7月31日│2,730,000元 │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 ├──┼──────┼──────┼──────┼──────┤ │3 │106 年11月8 │16,189,040元│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 │ │日 │ │ │ │ ├──┴──────┴──────┴──────┴──────┤ │合計:2,247 萬1,74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