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張珈鈺等人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8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張珈鈺等人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8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