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簡楊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錦隆、王濬騰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1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錦隆、王濬騰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1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