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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訴人
簡楊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錦隆、王濬騰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1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