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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終止信託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因本院109 年重訴字第347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先備位聲明,應就其中價額最高定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3,760 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00 元,故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信託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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