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楊長榮
- 上訴人
- 李詩淵
- 被上訴人
-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詩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5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 萬4,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4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