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洪明華
- 即原告
- 詹嘉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刨除桃園中壢區石頭段132-6 、132-15地號土地(下逕以地號稱之)內如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132-6 ⑴、132-15⑴上之柏油並返還土地,是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土地價值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上訴人詹洪明華為132-15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該地108 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308元,其所主張遭占用面積為68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460,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上訴人詹嘉隆為132-6 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該地108 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8,105元,其所主張遭占用面積為31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01,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是合計為111,1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