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為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玉嬌因109 年度金字第17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