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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建霖
訴訟代理人
傅韻梅
相對人
即被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被告
陳宥騏
被告
巫政陞
被告
黃麟鈞
被告
黃唯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嚴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1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民國110 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榮騰一局中係投入新臺幣(下同)37萬5,100 元,有榮騰公司會員專區網頁擷取畫面為證,且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主張投入之金額並不爭執,有聲請人於本案之起訴狀附表四所載訂單金額、相對人答辯狀第14頁第17至18行記載、被證2 原告於榮騰公司後臺訂單、獎金部分結果影本、答辯二狀3 原告於榮騰公司系統後查詢訂單明細影本、原告民事準備狀(二)投入金額暨獎金(點數)損失彙整表可證。是原判決就聲請人於榮騰一局之投資總額計算為28萬5,010 元,有顯然錯誤之情形,而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之金額亦應更正為23萬1,23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更正判決,須以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即更正請求金額為榮騰一局28萬5,010 元、榮騰二局14萬8,500 元,共計43萬3,510 元,再於110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撤回榮騰二局部分,故就聲請人請求金額部分更正為28萬5,010 元,且經本院整理不爭執事項㈡即本件各原告之投資金額時,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亦對於聲請人投資金額為28萬5,010 元乙節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本院109 年12月31日、110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 、87至89頁)。本件判決既係依照聲請人之主張及經聲請人同意之不爭執事項為基礎而計算並為判決,核無聲請人上開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依首開說明,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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