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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吳信德
被上訴人
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