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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1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聲請人
林亭妤

被 繼承人 陳如新(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如新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婷妤係被繼承人陳如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配偶,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8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1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