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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6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克聖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本院110 年度婚字第6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7條等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離婚訴訟部分)、抗告費用1,000 元(非訟事件為抗告性質),合計為5,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6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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