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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昭蓉林文慧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

再抗告人
魏陳秋菊
再抗告人
魏妙渝
再抗告人
魏孟茜
共同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14日本院110 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參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