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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家鼎
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