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王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 項所明定。然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宣判,該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同年6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卷第223 頁) ,則系爭判決於109 年6 月6 日生送達效力,加上20日上訴期間,本件上訴之不變期間應於109 年6 月26日屆滿,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2日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字第114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並未遲誤上訴不變期間,其聲請回復原狀即屬無據。聲請人復未敘明尚有何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情形,故本件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q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