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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王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 項所明定。然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宣判,該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同年6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卷第223 頁) ,則系爭判決於109 年6 月6 日生送達效力,加上20日上訴期間,本件上訴之不變期間應於109 年6 月26日屆滿,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2日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字第114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並未遲誤上訴不變期間,其聲請回復原狀即屬無據。聲請人復未敘明尚有何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情形,故本件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q 書記官 謝伊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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